2016-08-12 10:38 來源:慈溪新聞網
慈溪新聞網訊近日,掌起鎮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了一起寵物狗亂躥釀成事故的糾紛。4月9日上午,馬某像往常一樣騎自行車上班去。在行至掌起鎮環城南路時,一群狗突然從他面前跑過,馬某反應不及,與其中一條小狗相撞,倒地受傷。狗主人王某聞訊而來,將受傷的馬某送到當地醫院治療。馬某因無法正常工作,于是回了河南老家治療。6月1日,馬某返回慈溪后,要求狗主人王某賠償其受傷期間的損失。王某以已經支付醫療費2000元為由拒絕賠償,馬某遂向掌起鎮人民調解委員會求助。
6月7日上午,該鎮調解員聯系了當事雙方進行面對面協調。馬某作為受害方,首先提出了主張:事發至今日,其受傷的手一直未恢復正常功能,至少還要休息1個月,加上前期已休息兩個月,本次事故造成3個月的誤工損失,按照其工資每月2500元計算,外加在河南老家的治療費用800元,總共要求狗主人王某賠償8300元。
王某并不認同馬某的說辭,他認為:本次事故的起因是馬某所騎的自行車有質量問題,撞到狗后倒地受傷,狗作為沒有自主判斷能力的動物,雙方相撞只能算是意外事故;作為狗主人的自己也比較冤枉,并已經就此支付了醫療費用2000元,至于誤工損失應由馬某的自身過錯承擔責任。
因賠償達不成一致,雙方爭執不下。調解員作為“老娘舅”,一人牽兩手,提出了居中解決方案:狗雖然沒有自主判斷能力,作為狗主人卻要盡到看管義務,確保狗不給他人造成麻煩,應承擔因狗造成的傷害責任;馬某作為受害方,提出誤工賠償要求確有道理,但是誤工費計算應以醫院開具的病假證明為準,且馬某出示的醫療發票不屬于正規發票,真實性無法保障,不予采信。
這是一起典型的寵物致人損害的案件,雙方爭議的焦點還是當事人的責任劃分。《民法通則》規定: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,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;由于受害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,動物的飼養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擔民事責任;由于第三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,第三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。
此案中,狗主人王某無法證明受害人或第三人對事故存在過錯,故狗主人應當對馬某的受傷承擔相應責任。同時,馬某也不能按照自己判斷主張誤工時間,應當提供正規醫院的病假證明或休息證明,且應當提供正規發票作為醫療費用的賠償依據。因此,調解員從人性、法理的角度出發,建議馬某提供病假證明后,由王某賠償相應損失,雙方一致同意調解員的方案。
最終,王某一次性賠付馬某受傷費、誤工費、護理費、后期治療費等其他各項費用共計3500元,一起賠償糾紛成功化解。